安徽省艾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省艾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合肥天鹰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91民初2607号
原告:安徽省艾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合肥天鹰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小帅,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艾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天鹰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艾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艾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艾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2元,减半收取5461元,由原告安徽省艾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