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91民初1634号
原告:安徽省艾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天鹰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小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艾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天鹰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艾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艾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艾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为1280元,由原告安徽省艾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