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5886号
原告:山东百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卫育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艳,总经理。
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南环路、聊阳路交叉口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马广朋,主任。
原告山东百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百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百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百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08元,由原告山东百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泉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欣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