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百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财保220号
申请人:**,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明,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百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艳,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百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账户:山东百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担保人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山东百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账户:山东百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爱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