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7816号
原告:山东百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卫育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聊城市鼎顺花园B区6号楼3**205室,身份证号码:3725011954********。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馨园B区12号楼1**501室。身份证号码:3725011984********。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2月22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夫。身份证号码:3725011982********。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俊贤路38号森大郑东1号项目一期3号楼5层11号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百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百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百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百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计558元,由山东百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