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6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住所地太原市并州北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01218XXXX。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山西煤炭建设机械施工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义井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诉被告山西煤炭建设机械施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晋0106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求被执行人山西煤炭建设机械施工公司给付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27066.6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2520元。
本院在执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建设机械施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晋0106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曲建君
审判员张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