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宇视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博宇视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8152号

原告:北京博宇视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国创产业园6号楼1层1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01CHG4F。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博宇视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门路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52607P。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北京博宇视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博宇公司)诉被告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自动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博宇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接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且不交纳诉讼费用。鉴于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博宇视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车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