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8152号
原告:北京博宇视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国创产业园6号楼1层1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01CHG4F。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博宇视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门路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52607P。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北京博宇视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博宇公司)诉被告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自动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博宇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接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且不交纳诉讼费用。鉴于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博宇视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车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