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13202号
原告:北京**视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昊。
被告:长沙开福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文华酒店,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长沙开福万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文华酒店,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蔡德来。
原告北京**视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开福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文华酒店、长沙开福万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文华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视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视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视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闫伟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