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南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运城市南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2民初18号
原告:***,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
被告:***。
被告:运城市南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该公司经理。
原告****被告***、运城市南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