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南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市南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南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南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20元,减半收取12360元,由原告运城市南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薛丽琴******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