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南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与运城市南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商初字第126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新绛县人。
被告:运城市南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南风二厂铁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运城市南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9月16日以其与被告准备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2元,减半收取1566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何倩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