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1022民初69号
原告:***,男,1959年出生,汉族,现住翼城县。
被告:运城市南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南风二厂铁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40岁,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
原告***与被告运城市南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风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风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南风建筑公司在翼城县承包了东关硬化路面工程。***是南风建筑公司翼城项目部负责给工人结账发工资的人员。***是硬化路面干活的工人。工程完工后,经双方口头结算,除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外,还欠工程款10000元。2014年11月25日南风建筑公司向***出具了欠工程款10000元的欠条一份。大约在2017年,***在***多次催要后支付了5000元,现还欠5000元工程款,一拖再拖。
被告南风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南风建筑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提供的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7、8月份,南风建筑公司承包了翼城县东关下水道修建工程。***是南风建筑公司翼城项目部负责给工人结账发工资的人员。***组织十余名工人实施了路面硬化项目。工程完工后,经双方口头结算,南风建筑公司除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外,还欠工程款10000元。2014年11月25日,南风建筑公司***向***出具了欠工程款10000元的欠条一份。后在***多次催要下,***又支付了5000元。剩余5000元工程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南风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5000元,事实清楚,理应支付。故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南风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因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运城市南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运城市南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