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民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满族,1960年8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铝修建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山西铝厂12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晋铝修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4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3日收到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费手续,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屈胜肖
审判员 ***
审判员 齐立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