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晋民申字第1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晋铝修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古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旭生,晋铝修建公司员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裴志信,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天之润枣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晋铝修建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裴志信、山西天之润枣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运中民终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晋铝修建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晋铝修建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