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铝修建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鑫宏立租赁中心与晋铝修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650号
原告:太原市小店区鑫宏立租赁中心,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办北畔村昊正钢木材市场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娅娅,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铝修建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山西铝厂12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小店区鑫宏立租赁中心与被告晋铝修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2月25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小店区鑫宏立租赁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小店区鑫宏立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原市小店区鑫宏立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