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303民初539号
原告:石家庄中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告:阳泉市诚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梅生,职务:总经理。
原告石家庄中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泉市诚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中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阳泉市诚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梅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中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依约支付货款516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石家庄中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与被告阳泉市诚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四回路真空电磁启动器”3台,单价172000元,货款总计:516000元。2017年11月14日,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至起诉之日尚欠货款共计516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拒绝付款违反了合同约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阳泉市诚金商贸有限责任公承认欠原告石家庄中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一直经济困难,没有钱还给原告,希望延期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阳泉市诚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石家庄中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石家庄中宁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对原告石家庄中宁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阳泉市诚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货款51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阳泉市诚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石家庄中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16000元。
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4480元,由被告阳泉市诚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