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力地玻璃有限公司、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4执9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力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示范园常贵南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黄玉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经济开发区廖家堡第1-4层。
法定代表人李邦新,该公司董事长。
武汉力地玻璃有限公司与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114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力地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中,于2020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2020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武汉力地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和解履行期间案件终结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
被执行人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力地玻璃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134777.67元,该款项应于剩余部分自愿放弃。134777.67元被执行人于2020年月24日前支付11483元(已支付);于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23294.67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10万元。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鄂0114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惠玲
审判员  肖胜祥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肖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