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2162号

申请执行人: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0号1号楼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马丁·麦尔藤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辛文山,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经济开发区廖家堡第1-4层。

法定代表人:李邦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与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劲松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张瀚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