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鑫源五金加工厂,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阳光花园益康苑9栋1层13室。
经营者:李小东,该加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建,湖北乙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经济开发区廖家堡第1-4层。
法定代表人:李邦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江汉区鑫源五金加工厂申请执行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鄂0113民初5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武汉市江汉区鑫源五金加工厂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鑫源五金加工厂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鄂0113民初5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新红
审判员 李学善
审判员 黄 氢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徐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