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力地玻璃有限公司、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4执92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力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示范园常贵南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黄玉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经济开发区廖家堡第1-4层。
法定代表人李邦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114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6699.67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丁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