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3执7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乌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传仁,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经济开发区廖家堡第**。
法定代理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执行人:武汉兴昌塑钢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汉**汉南大道**/div>
法定代理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广厦润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汉**邓南街窑头村iv>
法定代理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城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兴昌塑钢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广厦润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2019)鄂0113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兴昌塑钢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广厦润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城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兴昌塑钢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广厦润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务。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兴昌塑钢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广厦润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部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兴昌塑钢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广厦润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一、通过查控系统,分别对工商总局、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控,已查控多次,上述部门反馈结果为: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兴昌塑钢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广厦润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均无财产;二、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轮候查封武汉兴昌塑钢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经济开发区廖家堡第1-4层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号:南201001480)。三、本院冻结并扣划武汉兴昌塑钢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广厦润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31836元并发还***城玻璃有限公司130000元,缴纳执行费1836元;四、本院依法将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兴昌塑钢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广厦润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兴昌塑钢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广厦润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城玻璃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迁迁进行终本约谈并予以释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113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兴昌塑钢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广厦润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鄂0113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元
审判员 李学善
审判员 黄 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