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执23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郭广海,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兴昌塑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汉**。
法定代表人:蔡家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北省**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湖北省**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湖北省**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湖北省**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北省**市东西湖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与**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兴昌塑钢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2日作出的(2019)武仲裁字第000003187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汉**,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仲裁委员会(2019)武仲裁字第000003187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行。
**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郑雄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