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营业场所: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宝丰一路(建通大厦)。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经济开发区***第1-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兴昌塑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6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5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诉被告武汉广厦润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兴昌塑钢制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作出(2019)***字第00000318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于2020年12月1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汉南区,为统筹执行需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1执237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交由我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本院作出(2019)鄂0113财保72号民事裁定书、(2019)鄂0113执保25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兴昌塑钢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西湖区、东西湖区套房产。对于上述三套查封财产,本院依法委托武汉光谷产权交易所摇号产生的武汉**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其中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的房产评估总价为3080.19万元,位于东西湖区、东西湖区套房产的评估价分别为404.51万元、198.27万元,共计3682.78万元。
本院拟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还款意向,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拍卖。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意向,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拍卖,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予以释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裁委员会作出(2019)***字第00000318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裁委员会作出(2019)***字第000003187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符合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