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帅程机电设备检修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帅程机电设备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7民初671号
原告(被告):湖北帅程机电设备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90号青山广场B座43单元9层9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原告):***,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无职业,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雷,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被告)湖北帅程机电设备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被告)湖北帅程机电设备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对武人社工***(2015)第56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17年1月4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正在审理过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胜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