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帅程机电设备检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帅程机电设备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7民初749号
原告:***,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无职业,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雷,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帅程机电设备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90号青山广场B座43单元9层9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湖北帅程机电设备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原告湖北帅程机电设备检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2017)鄂0107民初671号劳动争议一案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7)鄂0107民初671号案审理。
审判员*胜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