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2529号
原告:***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九运大厦19层C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才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58元,减半收取1979元,由原告***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