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初2045号
原告:大连方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作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慧兴、钟美娜,均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方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华晨兴达特种车辆(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通过立案登记。原告大连方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多次与原告沟通,原告仍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方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曹 喆
审判员 赵梦辉
审判员 张小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黄鹤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