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晨兴达特种车辆(大连)有限公司

大连日健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与某某达特种车辆(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初2020号
原告:大连日健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谷岩,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晨兴达特种车辆(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大连日健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兴达特种车辆(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被本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原告向被告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被本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原告向被告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原告的权益可以通过申报债权解决,故本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原告对被告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数额有异议,可以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大连日健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7元,退回原告大连日健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鞠安成
审判员 刘春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谢日恒
书记员关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