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晨兴达特种车辆(大连)有限公司

湖北康睿宝汽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达特种车辆(大连)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民初3969号
原告:湖北康睿宝汽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解放路西端南郊五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侯晨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荣、蒋堃,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晨兴达特种车辆(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兴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单敬福,总经理。
原告湖北康睿宝汽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兴达特种车辆(大连)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康睿宝汽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康睿宝汽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康睿宝汽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3元,减半收取计1241.5元,由原告湖北康睿宝汽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万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