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6109号
原告:北京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0号3号楼10层1002。
法定代表人:刘殿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威,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天钧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鼎利路10号院15号楼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曾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绍富,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平,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钧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 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