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钧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航迅达科贸有限公司与航天钧和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5475号
原告:北京航迅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西四营4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律师,北京市聚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航天钧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鼎利路10号院15号楼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科。
破产管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宏,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航迅达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钧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航迅达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北京航迅达科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航迅达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航迅达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成桂钦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