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4734号
原告:航天钧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鼎利路10号院15号楼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吉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乐安大街1719号。
法定代表人:高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航天钧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吉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航天钧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航天钧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德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丹丹
书 记 员 钟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