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1274号
原告:上海利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丁黎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道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路路,经理。
原告上海利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2020年12月30日,原告上海利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利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利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上海利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
审 判 员 杨 韡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朱世悦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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