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1219号之一
原告:上海利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2层2194室。
法定代表人:丁黎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道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红光路4200-4201号2757室。
法定代表人:路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臻文,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利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0)沪73知民初12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1,961.4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的财产。2021年10月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利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本案已调解结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利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1,961.4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杨 韡
审 判 员 凌宗亮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邵望蕴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