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利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1219号
原告:上海利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2层2194室。
法定代表人:丁黎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道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红光路4200-4201号2757室。
法定代表人:路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臻文,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利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同年10月8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利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利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
审 判 员  凌宗亮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邵望蕴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