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仪晨隆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仪晨隆科技有限公司、玉田县郭家桥乡李公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冀02民辖终332号
上诉人天津市华仪晨隆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20)冀0229民初13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被上诉人玉田县郭家桥乡李公庄村民委员会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录音证据,证明合同的实际签订地点在玉田县郭家桥乡李公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并注明了签订地点是天津。但具体是天津的哪个区县并未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约定的签订地点不明确亦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即上诉人天津市华仪晨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滨海高新花苑产业区,属于天津市西青区辖区内,故其主张应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20)冀0229民初137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翠霞 审判员  牛 倩 审判员  吴 凡
书记员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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