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仪晨隆科技有限公司

玉田县郭家桥乡李公庄村民委员会、天津市华仪晨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229民初1379号
申请人玉田县郭家桥乡李公庄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华仪晨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玉田县郭家桥乡李公庄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华仪晨隆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玉田县郭家桥乡李公庄村民委员会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玉田县郭家桥乡李公庄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华仪晨隆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或者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达清
书记员  杨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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