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2民终28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网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亚斯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网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亚斯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网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网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网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88元,减半收取9,644元,由上诉人上海网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周菁
审判员金冶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煜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