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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网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崇民二(商)初字第624号
原告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网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网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0日以与被告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0元,减半收取后计人民币1,57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70元,合计人民币2,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产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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