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微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新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6民初21602号
原告:广州微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23号宏太智慧谷七号楼2楼自编25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9429659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胜中,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内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3822721X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微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微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广州微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杜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