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2民初41738号
原告:北京新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B座6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龙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慧芳,北京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微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23号宏太智慧谷七号楼2楼自编251号。
法定代表人:田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娟,北京如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新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微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新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冒智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房文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