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02执200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常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117228-3),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星路20号一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人和新天地公共设备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32976-0),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北街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常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人和新天地公共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5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辽宁人和新天地公共设备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辽宁人和新天地公共设备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2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查证执行通知书,对已查询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得到申请人认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