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2民初34857号
原告(被告):北京中测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7号7号楼11层11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万国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
原告(被告)北京中测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测信通公司)与被告(原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测信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告)中测信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因重大过失向中测信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1581.82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入职中测信通公司,订立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19日,担任运维工程师,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继续沿用原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双方劳动合同存续至2020年8月3日。同日,***向中测信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拖欠加班工资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后***不再上班,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2020年6月30日18时40分至2020年7月1日10时30分,中测信通公司服务数据中心项目发生了系统停机16小时的事故。当天对应时间段内(2020年6月30日19时至2020年7月1日9时),***是值班班长,没有第一时间发现系统死机,违反了值班岗位管理制度,存在工作失职。该事故致使中测信通公司的服务单位(案外人北京中联云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扣除了中测信通公司当月服务10%的费用作为惩罚,即23163.64元。此后,中测信通公司对***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扣除了500元的绩效工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中测信通公司与***在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8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中测信通公司支付***2020年2月、3月、6月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延时加班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021年1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4531号裁决书,该裁决内容现已生效。2021年5月24日,中测信通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因重大过失造成的直接损失11581.82元。2021年9月8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3260号裁决书,裁决***赔偿中测信通公司经济损失2895.46元;驳回中测信通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中测信通公司不服该裁决内容提起本次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原告)***辩称,2019年3月***入职中测信通公司,订立为期一年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19日,担任运维工程师,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继续沿用原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双方劳动合同存续至2020年8月3日。同日,***向中测信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拖欠加班工资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后***不再上班,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双方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在2020年6月30日18时40分至2020年7月1日10时30分,中测信通公司服务数据中心项目发生了系统停机16小时的事故。当天对应时间段内(2020年6月30日19时至2020年7月1日9时),***是值班班长,但实际上是中测信通公司口头任命的,***并未享受值班班长的相关工资待遇。***称其与其同班还有其他三位值班人员,2020年6月30日19时之前的班次有四位值班职员。2020年7月1日9时之后也有四位值班人员。***及其他值班人员在上述被控时间段内并未在第一时间发现系统死机,中测信通公司为此扣罚了其总计760元。此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中测信通公司与***在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8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中测信通公司支付***2020年2月、3月、6月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延时加班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021年1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4531号裁决书,该裁决内容现已生效。***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5月24日,中测信通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因重大过失造成的直接损失11581.82元。2021年9月8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3260号裁决书,裁决***赔偿中测信通公司经济损失2895.46元;驳回中测信通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亦不服该裁决内容,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不向中测信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895.46元;2、中测信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针对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被告)中测信通公司辩称,同原告(被告)中测信通公司的起诉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约定。
2019年3月20日,***入职中测信通公司。***(乙方)与中测信通公司(甲方)订立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19日。***在中测信通公司运维部门担任运维工程师职务。合同第三条约定,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双方均认可在上述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按照该合同约定内容履行至2020年8月3日。双方亦认可***为值班班长。
中测信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巡检管理制度》、《运维红线-行为守则》、《交接班管理制度》,欲证明***知悉前述管理规章制度,但***对此予以否认,表示其从未见过前述规章制度。
二、关于涉案事故及相关损失的事实。
根据中测信通公司提交的《设施运维团队外包合同文件》及附件三显示,中测信通公司为北京中联云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维护保障工作。
2020年6月30日18时40分至2020年7月1日10时30分,中测信通公司服务数据中心项目发生了系统停机16小时的事故。当天对应时间段内(2020年6月30日19时至2020年7月1日9时),***是值班班长。
2020年7月3日,北京中联云服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向中测信通公司出具《关于***数据中心动环系统停运时间的处罚决定》,记载内容为,中测信通公司:由贵司提供运维服务的***数据中心项目于2020年6月30日18:40至7月1日10:30发生动环系统停运长达16个小时的重大事件,给我司造成重大影响。经调查为当班值班人员工作职责导致。当日值班班长***、值班员……工作严重失职,均未发现环动系统死机,严重违反值班岗位管理制度,给我司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严重损害我司品牌形象及信誉度……处罚如下:1.直接扣除贵司2020年6月总服务费10%,即23163.64元;2.责令贵司一周内对当班值班长、值班员做出处理方案,并将处理结果全项目通报……。
中测信通公司亦提交了2020年7月***云数据中心项目设施运维团队外包服务付款申请等,证明该公司因涉案事故被北京中联云服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扣款处罚的事实。***认可该事实,但表示相关损失不应由其承担。
2020年7月10日,中测信通公司作出《关于员工工作失职处罚通告》,对值班长***扣除6月份20%绩效工资并罚款500元。
三、相关仲裁情况。
中测信通公司曾以***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中测信通公司称“……2020年6月30日18:40至次日7月1日10:30,由我公司提供运维服务的北京中联云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数据中心项目发生动环系统停止长达16小时的重大问题,经过调查,系当天值班班长***、值班员等人工作严重失职,均未发现动环系统死机,严重违反值班岗位管理制度所致,因为此重大案件,北京中联云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做出决定,扣除我公司当月服务费的10%即人民币23163.64元。我公司认为由于***在劳动过程中严重失职,不负责任,出现重大过失,给我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亦损害了公司的良好形象,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理应赔偿由于重大过失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因重大过失造成的直接损失11581.82元。2021年9月8日,西城仲裁委作出涉案裁决,裁决***赔偿中测信通公司2895.46元。
另,***曾以中测信通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确认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8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0年2月、3月、6月工资12863.45元;3、支付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8月3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935.63元;4、支付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8月3日延时加班工资差额3729.9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5235.29元。2021年1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4531号裁决书,裁决:中测信通公司支付***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8月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321.35元;中测信通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28日期间的工资8144.05元、2020年6月的罚款760元;中测信通公司支付***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8月3日期间延时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8965.23元;确认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8月3日期间中测信通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书现已生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无争议陈述可以印证,***系中测信通公司运维工程师,负责该公司相关服务项目(本案中为北京中联云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数据中心项目)的运行维护工作。2020年6月30日18时40分至2020年7月1日10时30分,前述数据中心项目发生了系统停机16小时的事故。***系2020年6月30日19时至2020年7月1日9时的值班人员且为值班班长,***在值班期间与其他相关值班人员均未在第一时间发现系统停止的情况,以致造成相关事故发生。该事故造成了北京中联云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扣除了中测信通公司2020年6月10%的服务费,现中测信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的约定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具体赔偿数额,本院结合事故值班人员人数、***作为值班班长身份、相关事故的性质以及具体损失情况,认为仲裁裁决的由***赔偿中测信通公司2895.46元的裁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的相关涉案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原告)***赔偿原告(被告)北京中测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895.46元;
二、驳回原告(被告)北京中测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被告)北京中测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由被告(原告)***负担1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万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