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6719号
原告:***,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被告:北京中测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7号7号楼11层11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测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测信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测信通公司以***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因重大过失造成的直接损失11581.82元。2021年9月8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3260号裁决书,裁决:***支付中测信通公司经济损失2895.46元;驳回中测信通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结果,于2021年9月22日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36719号;中测信通公司亦不服该裁决结果,于2021年9月22日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34857号。双方均针对同一裁决结果,鉴于被告中测信通公司提起诉讼在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入(2021)京0102民初34857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2民初3485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