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5民初2237号
原告: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成都海峡大通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成都唐人神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秋炳,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第三人:成都蜀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第三人:成都明江春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广东乐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海峡大通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明江春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都蜀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唐人神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廖琼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