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海峡大通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5民初2237号

原告: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成都海峡大通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成都唐人神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秋炳,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第三人:成都蜀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第三人:成都明江春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广东乐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海峡大通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明江春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都蜀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唐人神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廖琼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