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海峡大通商务有限公司、广东乐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1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海峡大通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区蓉台大道南段119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炯铖,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乐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松州街松岗中路13号106。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成都蜀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白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成都海峡大通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乐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成都蜀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5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因本案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5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海峡大通商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