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05民初17496号
原告:广东乐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松岗中路13号106(不可作厂房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34868397。
法定代表人:程允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金,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剑荣,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依家餐厅,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庆安路6号圆方广场(桂城员工村)4号楼首层A19-A21单元,注册号440682601741617。
经营者:王洪。
原告广东乐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禾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依家餐厅(以下简称依家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庭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依家餐厅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26332.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两部分计算:①从2016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30日,56332.56×1‰×76天=4281.27元;②从2016年12月30日起,暂计至2017年10月20日,直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26332.56×1‰×293天=7715.44),合计38329.27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6日,乐禾公司与依家餐厅签订《食品配送合同》,约定由依家餐厅向乐禾公司采购食品,并由乐禾食品将依家餐厅订购的食品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且双方还约定货款每月结算一次,非经乐禾公司书面同意,依家餐厅只能以支票或转账方式向乐禾公司进行支付,并于次月的15日前支付。每逾期一天,依家餐厅应向乐禾公司支付相当于所欠货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天的,除要求支付违约金外,乐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016年9月乐禾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照依家餐厅下订单情况,将依家餐厅订购的食品送至依家餐厅指定的地点,并由依家餐厅验货签收。已经妥善履行完毕相关义务。但截至2017年10月20日,依家餐厅仍拖欠乐禾公司货款26332.56元。原告认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未依约履行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没有答辩。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举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原告的举证均予以确认。
本院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
2016年6月16日,依家餐厅(甲方)与乐禾公司(乙方)签订《食品配送合同》约定:本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乙方配送食品的数量应与甲方订货数量相符,实际以甲方收货时双方共同验收的数量为准。乙方送货单一式五份,双方交接时签字确认。本合同项下货款每月结算一次,并于次月15日前支付,不得随意拖延,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所欠货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原告提供乐禾食品公司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共计25张送货单。
2016年12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记载:依家餐厅向乐禾公司转账30000元。
6月19日微信聊天记录:“王兄,怎么也不接电话呢?…明天就20号了,想问下那个前的货款(26332.56元)你是会给我还是汇给公司,或者是现款呢?财务要我确认一下是明天还是后几天给”对方回复“25号”。
诉讼中,原告称:被告2016年12月30日还款3万元。2017年6月19日原告业务员藤节与被告经营者王洪针对货款的确认。被告答应了2017年6月25日付清。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为2016年9月整月的送货单,被告的欠款为9月份的欠款,此前的欠款已付清。
本院认为:被告依家餐厅经本院公告传唤,不到庭参与诉讼,亦不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反驳意见,原告提供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食品配送合同》及被告员工签名确认的送货单相互印证,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食品买卖配送关系。尽管本案原告部分送货发生于《食品配送合同》期限届满后,但双方在合同届满后仍延续交易,则视为双方仍愿意按《食品配送合同》继续履行。原告主张9月份送货款总额为56332.56元,被告依家餐厅于2016年12月30日支付30000元,尚欠26332.56元。依据送货单和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告经营者催收欠款,并在微信中写明欠款金额26332.56元,被告经营者对该欠款金额未提出异议且承诺25日支付欠款,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尚欠款26332.56元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依家餐厅支付货款26332.56元,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按照日千分之一支付的违约金,依照双方在《食品配送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标准,折算年利率达到36.5%,但被告不支付欠款所造成的原告损失只是占用资金利息损失,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酌定被告依家餐厅应以未支付欠款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原告请求超出本院核定范围的,本院不予支持。9月份的货款应于9月的次月15日前支付,即自2016年10月16日暂计至2016年12月30日违约金为2816.63元(56332.56元×日利息0.000667×75天),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6332.5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付违约金予原告。
被告依家餐厅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依家餐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乐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26332.56元;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依家餐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乐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6年12月30日的违约金2816.63元及以欠款本金26332.56元按年利息24%从2016年12月31日计付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广东乐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依家餐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以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758.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依家餐厅负担758.24元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焕桃
人民陪审员 戴华英
人民陪审员 陈惠枝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