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东汾村民委员会与广东乐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83民初1687号
原告: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东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东汾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乐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松岗中路13号106。
被告:广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住所地:广州市东风西路140号东方金融大厦708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东汾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广东乐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东汾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东汾村民委员会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