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执11968号
申请执行人**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礼传东街**全部(部位:**)。
法定代表人:程允锋。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绿叶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草堂村环村公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绿叶居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3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15647.55元并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04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
一、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在限期内履行。
二、经向本院辖区的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扣划款项远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将在其他财产处理后一并分配。
三、经向本院辖区的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广州市绿叶居食品有限公司及***名下的汽车已被本院另案拍卖处理,拍卖款已支付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所涉债务。
四、经向本院辖区的国土部门查询,对房产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有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路恒乐巷13号13座2梯201房,上述房产正在本院另案拍卖过程中。
2、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番禺××洛浦街南浦岛丽江花园丽茹楼首层A12号房产经拍卖得款人民币5850000元;位于番禺区桥××街市××路××号文化长廊19座4梯502房拍卖得款人民币2240000元;位于番禺区东××沿××房经变卖得款人民币16000000元。上述房产均已设定较高数额的抵押债权,本案须待清偿抵押债权后方能对财产拍卖款进行分配。
五、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三个注册商标,上述商标正在本院另案处理。
六、另查,被执行人广州市绿叶居食品有限公司及***因拖欠工人工资,涉及案件近700件,欠薪总额逾500万元,其生产设备已另案拍卖,但拍卖款不足以全额清偿上述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所涉债务。
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固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权益、银行存款、分配权益、到期债权、机动车辆等其他财产的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待履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伟强
审判员 陈逸旋
审判员 胡 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颖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