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唐注意力广告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玉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唐注意力广告有限公司、江苏大唐灵狮广告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8民初521号之一
原告:南京玉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5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唐注意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桃园北路35号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大唐灵狮广告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桃园北路35号3幢。
负责人:***。
被告:江苏大唐灵狮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22号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玉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大唐注意力广告有限公司、江苏大唐灵狮广告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大唐灵狮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苏0118民初5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江苏大唐注意力广告有限公司、江苏大唐灵狮广告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大唐灵狮广告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保全,保全金额为382083.54元。2020年6月,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玉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大唐注意力广告有限公司、江苏大唐灵狮广告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大唐灵狮广告有限公司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